【广州刑事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文号: 法释〔2000〕39号
发文日期: 2000年12月05日
施行日期: 2000年12月08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老检刑事律师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已于二000年九月二十八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次会议、二000年十一月十三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二000年十二月八日起施行。
2000年12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老检刑事律师团
关于对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的行为能否定罪处罚问题的批复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1999〕军法呈字第19号《关于军人非战时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能否适用刑法定罪处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军人违反兵役法规,在非战时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广州刑事辩护律师,老检刑事律师团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