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2023-12-08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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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法释〔2001〕16号

发文日期:   2001年05月23日

施行日期:   2001年05月26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已于2001年5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5月26日起施行。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老检刑事律师团

00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广州老检刑事律师团(含声明).jpeg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0〕117号《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定性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广州刑事辩护律师,老检刑事律师团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