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 法释〔2002〕11号
发文日期: 2002年4月10日
施行日期: 2002年04月18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题注] (2002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0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4月18日起施行)
广州刑事辩护律师,老检刑事律师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最近,有的法院反映,关于在撤销缓刑时罪犯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的问题不明确。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的,对其在宣告缓刑前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刑期。广州刑事辩护律师,老检刑事律师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