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律师】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发布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发文日期: 2023年02月13日
施行日期: 2023年02月13日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文件
广州拒执犯罪刑事律师,广东刑事辩护律师
案例一林某、蒋某在上诉期间擅自处置财产、用他人银行账户隐匿、转移财产拒执案
【案情简介】
鹿城法院先后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林某、蒋某(夫妻)偿还王某甲借款人民币297万元及利息,偿还王某乙借款人民币80.5万余元及利息。林某以王某甲案件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期间,林某与昆山某机械公司签署厂房买卖合同并过户,后撤回上诉,案件生效。2013年3月,上述两起案件分别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林某使用其子银行账户收取厂房卖房款524.5万元用于偿还陈某、李某等债务。2015年12月至2020年间,蒋某变卖上海房产,使用其子、妹妹、母亲等人名下多张银行卡进行大额资金周转,用于归还房贷、购买理财产品等。期间,蒋某又在上海购买两处房产,登记在其子名下,后均出租,通过微信收取租金。林某知晓其妻蒋某买卖房屋事宜,上述款项及收益均未用于偿还王某甲、王某乙债务。执行法院以林某、蒋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院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蒋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点评】
夫妻作为共同被执行人的案件不在少数,双方均应当关注债务履行情况,承担共同连带责任。本案中,林某故意提起上诉,在案件生效之前为了逃避执行而转移厂房,判决生效之后使用他人账户收取厂房转让费并用于个人还款;其妻子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林某称由他处理债务为由,私自处置夫妻共有的上海房产,并通过他人账户转移资金,所得款项亦未及时履行生效判决。二人以他人银行账户收取、周转资金的方式转移、隐瞒财产,心存侥幸企图“瞒天过海”,致使生效民事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广州拒执犯罪刑事律师,广东刑事辩护律师
案例二郑某擅自处置安置补偿款拒执案
【案情简介】
鹿城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郑某为某家具公司、某贸易公司偿还银行欠款承担担保责任。此外,郑某另有多案判决生效正在执行。郑某在上述债务尚有人民币2000余万元未执行的情况下,于2017年12月1日领取安置补偿款人民币442万余元并于同年12月4日前转移,未用于偿还法院判决的债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执行法院以郑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院判决郑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公民尊重法律、信仰法律的表现,也是社会不断进步和更加文明的体现。私自转移财产是拒执犯罪最典型的表现方式。拆迁安置补偿款属于“财产”范畴。郑某作为被执行人,在获得安置补偿款后本应及时履行担保责任,但其领取款项后径行转移,逃避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属于“转移财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广州拒执犯罪刑事律师,广东刑事辩护律师
案例三连某提取公积金销户拒执案
【案情简介】
鹿城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连某支付温州某银行25万元及利息等。2018年2月2日立案执行。连某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2020年8月17日,连某提取自己公积金账户全部余额7.6万余元并销户,上述钱款被其用于归还朋友借款及日常开支,未用于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执行法院以连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连某亲属向法院缴纳执行款1万元,法院故从轻处罚,判处连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点评】
公积金兼具财产属性和人身属性。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对于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强制执行。连某明知尚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仍然提取公积金并予消费、使用,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依法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对意图转移财产、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起到了震慑作用。广州拒执犯罪刑事律师,广东刑事辩护律师
案例四虞某借款高消费、偿还其他债务拒执案
【案情简介】
鹿城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虞某支付陆某股权转让款180万元及违约金20万元。2016年7月20日立案执行。期间,虞某以他人合伙名义,分别于2016年9月30日、2017年9月6日、2017年9月21日成立瑞安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瑞安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且实际控制并管理上述三家公司。2019年6月16日,虞某转账人民币5.3万元用于支付其子在温州某私立小学学费;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虞某分别向贾某借款人民币20万、向叶某借款人民币4万、向项某借款人民币4.6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经营等,同年7月,虞某转账人民币10万元给陈某,用于归还个人债务。虞某均未将上述款项用于履行法院已生效判决,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执行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院判处虞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点评】
被执行人应当积极履行法律义务,限制高消费行为,防止财产减损。虞某明知自己尚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如实申报个人财产,且继续支付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的费用,并举债用于偿还其他债务等,致使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无法履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广州拒执犯罪刑事律师,广东刑事辩护律师
案例五季某在支付宝、微信上六个月内支取、消费累计金额5万元以上拒执案
【案情简介】
鹿城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季某向朱某某返还投资款20万元。该判决生效后,季某拒不履行。经查,季某于2019年10月9日至2019年12月期间,从其名下支付宝账户、微信财付通账户上支取、消费金额累计达9万余元。执行法院以季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发后,季某主动退缴20万元用于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全部债务,并获得谅解。检察机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季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点评】
本案中,季某在民事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且在执行期间的六个月内,利用支付宝、微信进行支取、消费,累计金额超5万元,属于“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广州拒执犯罪刑事律师,广东刑事辩护律师
案例六陈某某、孟某某拒不腾空房屋拒执案
【案情简介】
鹿城法院作出判决,判令陈某某、孟某某偿还某银行借款本金35万元、利息27786.58元及复利和逾期罚息;如陈某某、孟某某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则依法拍卖或变卖陈某某名下位于温州市龙湾区的某处房屋。该判决生效后,陈某某、孟某某拒不履行。执行法院裁定查封陈某某名下上述房屋,并在上述房屋张贴腾空公告、执行裁定书、封条,责令陈某某、孟某某限期内腾空上述房产,但陈某某、孟某某仍不腾空上述房屋,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执行法院以陈某某、孟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发后,陈某某、孟某某主动全额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检察机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陈某某、孟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点评】
本案中,负有执行义务的陈某某、孟某某,在法院裁定查封房屋并责令二人限期内腾空相关房产后,有能力履行而拒绝迁出该房屋,致使裁定无法执行,属于“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广州拒执犯罪刑事律师,广东刑事辩护律师
案例七蔡某某、杨某某擅自处置房产拒执案
【案情简介】
鹿城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温州市鹿城区双屿某厂(杨某某为经营者)支付温州市鹿城区某皮革店货款9770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支付温州市某鞋材有限公司货款23312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该判决生效后,杨某某拒不履行。执行法院查封蔡某某、杨某某名下位于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的某处房产。在执行期间,蔡某某、杨某某为了出售上述房产,分别与温州市鹿城区某皮革店、温州市某鞋材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约定先偿还温州市鹿城区某皮革店5万元、温州市某鞋材有限公司6万元,剩余款项按月分期还清,执行法院于2021年1月27日将上述查封的房产解封。2021年2月5日,蔡某某、杨某某将上述房产以2430496.43元价格卖出,并办理过户登记,所得款项中982496.43元用于偿还住房按揭贷款,其余款项均未用于支付剩余执行款。执行法院以蔡某某、杨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发后,杨某某家属代为全额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债务,并获得谅解。检察机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蔡某某、杨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点评】
本案中,负有执行义务的蔡某某、杨某某,在民事生效判决执行期间,擅自处置财产,且未用于履行该判决确定的债务,致使生效民事判决、裁定无法履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广州拒执犯罪刑事律师,广东刑事辩护律师
案例八林某某涉嫌在法院判决生效后转移公司股权
【案情简介】
2022年1月,鹿城法院与区公安分局提前沟通,被执行人林某某在与原告温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经济纠纷一案中,经法院判决生效后,转移名下公司股权给案外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鹿城公安分局在了解案情后,通知被执行人林某某谈话,并向其普及相关法律知识。后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执行人林某积极偿还债务。
【点评】
为有效推动生效判决的执行,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法院的执行案件,通过对疑似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被执行人的法律教育,敦促达成和解。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前,被执行人积极清偿债务,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后,公安机关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广州拒执犯罪刑事律师,广东刑事辩护律师
案例九王某、姜某在法院判决生效后转移名下房产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13日,鹿城法院以(2017)浙0302执2671号侦查函向鹿城公安分局移送材料,要求对被执行人王某、姜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经查,王某、姜某在被鹿城法院执行期间,故意转移名下房产,故鹿城公安分局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侦查。立案后,王某积极主动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并清偿债务,公安机关对本案予以撤案处理。
【点评】
被执行人在被执行期间,转移名下房产,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被执行人能在公安局立案之后,积极将债务偿还完毕,依据2018年7月2日颁布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依法惩处拒执犯罪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二十一条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经人民法院移送后立案侦查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自动履行或者协助执行判决、裁定,确有悔改表现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经与人民法院沟通后,公安机关可以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公安机关与鹿城人民法院发函沟通形成一致意见后,对本案予以撤案。广州拒执犯罪刑事律师,广东刑事辩护律师
案例十黄某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拒不腾空名下房产
【案情简介】
2020年07月07,鹿城法院以(2017)浙0302执3349号侦查函向鹿城公安分局移送材料,要求对被执行人黄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经查,黄某在被法院执行过程中拒不腾空名下房产。鹿城公安分局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侦查。后该黄某认识到错误,积极配合法院腾空房产并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公安机关对本案予以撤案处理。
【点评】
被执行人在被执行期间,经法院强制腾空,拒不配配合法院腾空房产,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但被执行人能在公安局立案之后,主动腾空房产并将清偿债务,依据2018年7月2日颁布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关于依法惩处拒执犯罪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二十一条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经人民法院移送后立案侦查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自动履行或者协助执行判决、裁定,确有悔改表现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经与人民法院沟通后,公安机关可以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鹿城公安分局向鹿城法院发函沟通形成一致意见后,对本案予以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