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故意伤害他人,是否需要赔偿“两金”?

2022-07-16 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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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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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故意伤害他人,是否需要赔偿“两金”?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12日,齐某(案发时为未成年人)与乔某因琐事发生争执,遂拔出随身携带的匕首连戳乔某腰部,致使乔某右肾切除,构成七级伤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提起公诉。被害人乔某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6万元。

法院判决

就刑事方面来讲,被告人齐某因与被害人乔某发生争执,并用匕首对乔某腰部连刺数刀,造成乔某构成七级伤残。即齐某主观上具有故意伤害乔某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故意伤害乔某的行为。对齐某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此外,鉴于齐某作案时为未成年人,且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当对其减轻处罚、从宽处理。综上,以被告人齐某犯故意伤害罪,依据《刑法》第234条之规定予以量刑。就民事方面来讲,被告人齐某实质实施了侵害乔某人身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被害人乔某所提出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观点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未成年犯齐某是否需要赔偿被害人所提出的“残疾赔偿金”这一项损失。司法实务中存在以下两类观点:

观点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对犯罪致人损害的赔偿范围,采用了酌情赔偿标准。即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两金”不再属于法定的赔偿项目。是否需要赔偿,应当由受审法院依据地区经济状况、被告人经济状况等因素来确定。

观点二、“两金”等赔偿项目仍然属于未成年犯致人损害的法定赔偿项目。因为该类未成年犯所实施的实质上是侵害他人人身权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依据《民法典》(当时是《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者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项目。

综上所述,为了防止空有刑罚而未真正保护受害者权益的情况发生,适用观点二的说法更为适宜。即使未成年犯无个人财产,也应当由其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因受伤所产生的损失。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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